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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新增权利:
《民法典》第264条:“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的规定。
相比于之前制定和生效的:
《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该条赋予村民:
一个更明确的知情权;
一个更有效的监督。
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这将让村民化被动为主动。
注意:
该条论述的权利人是指的村集体组织成员,而不是村民,为了方便,本文都将称之为村民。
村集体组织成员和村民相比:范围要更小,村集体成员主要是指户口户籍在所在村的村民。
换句话说:
基本上如果你户籍在该村,且人际关系、经济关系,土地关系也在,那么你就是该村的村集体成员;
如果不是的话,也可以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后,成为该村,村集体组织成员。相比于其他法律,规定的村民监督权,民法典规定的该权利有哪些不同?
对于权利监督,首要是知情:
如果你对一件事情,根本什么都不知道,或者这个事情发生后,才告诉一个模糊的内容,让你事后去监督,去救济。
这不仅仅耽误时间,也让自己权益得不到预先的保护。
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问题。其实在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之中已有规定。
主要规定为:村务公开、重大事项公示:总结如下:
1、《村委会组织法》
一般事项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务公开由村委会公开,每季度公布、每月公布,接受村民查询 ;
2、《土地管理法》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3、《物权法》
村委会依法依章程和村民公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该些规定对于村民来说,关于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可能往往都是在村委会决定后或者已到了分配阶段,才知道的。
即便是接受村民查询。
查询的意思也是:查看询问,是只能看,只能问,而不能复制。
要知道,在我国村,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是自治性组织,《村委会组织法》对此也是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只有一个备案义务。
这意味着:村民会议对于公开的具体内容、具体数额,都是可以自行规定的,也可以规定查阅方式和查询流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可。
从以上可以看出
首先不易保留证据。
再次公示内容可能很模糊,需要查询,但查询的方式和方法也无规定。
最后可能导致
权利将得不到救济和村委会也得不到有效监督。
而《民法典》的规定将让村集体组织成员更方便监督,因其知情权更明确、范围更大。
查阅和查看、复制。
虽然几个字的差距,但却完全不同,更有利于村民实行监督,减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性。
也有利于村民固定证据,事后救济。
在《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征用补偿,在总则作出“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和权益和程序征用、征收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分则作出具体性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和之前我文章之中提到了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下。
这意味着对于我国的农村,将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这个政策下,农村土地、乡村经济的潜力,将会极大被挖掘开发。
而在这其中对于农民的自治性组织村委会和其的负责人的监督,就尤为重要了。